促进世界华人在不动产和相关领域的研究、教育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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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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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以促进世界华人在不动产业及相关领域的研究、教育及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依法在澳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及非政治性学术组织,并定期在会员城市举办各类学术或实务研讨会。本会主要工作语言为汉语。
  本会会址暂设于凼仔广东大马路31号德福海景花园13-B
第三条 目标
  本会的工作目标如下:
  一、鼓励世界华人在不动产和相关领域进行教育、研究与发展,提高不动产业专业水平,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大专院校教授及研究人员与不动产业界及相关领域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三、提升世界华人在不动产和相关领域内的职业道德与操守,强化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类别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八类:
  一、学术会员:在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不动产和相关领域教学或研究工作的教师及研究人员;
  二、专业会员:在不动产投资、金融、开发、经营、管理、中介及相关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员;
  三、图书馆会员:为集团或机构收集参考数据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不论其是否为从属组织;
  四、法人社团会员:公司组织或不动产业的其它法人机构,法人社团会员可以委派一至三名代表为本会会员,享有学会会员权利;
  五、机构赞助会员:不动产界的公司、组织或其它机构。赞助单位可以委派若干名代表为本会会员,享有学会会员权利;
  六、学生会员:正在攻读学位的全职或兼职学生;
  七、荣誉会员:理事会特别推荐选出的杰出会员;
  八、终身会员:已一次性支付所要求的费用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一、学术会员、专业会员、法人社团会员、机构赞助会员以及终身会员为学会独立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图书馆,(包括有可代表这些图书馆的员工)和荣誉会员没有投票选举的权利也不在学会中拥有职位;
  三、获取本会所有正式刊物和信息邮件;
  四、优先参与本会活动,在收费方面享有优惠。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三、对本会咨询及调查事项做出答复;
  四、如有个人资料之更改,要主动与本会联络,给予更正;
  五、其它应尽义务。
第七条 会费
  理事会决定年度会费。会员须按年及时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费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动被取消。被取消资格的会员在补交全部所欠会费后,经过重新申请,其会员资格将被恢复。会员可以在参加年会时缴付其当年会费,也可以将会费汇至本会所指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会员预付15年会费,可成为终身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组织机构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九条 会员大会及会长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集时间、地点及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设会长、第一副会长及副会长各一名,设管理日常事务的秘书长或财务主管一名。
  三、召开会员大会,最少于三十日前通知会员,依法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为之。
  四、基于以下原因可召开全体会员特别会议:
  1、应会长要求;
  2、应半数以上理事成员要求。
五、根据会员大会的组织条例条款,在任何时候如有任何开会之要求,而此开会通知被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会员中的大多数否定则意味着发布了此停会通知。
六、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本会的活动方针;
  2、审阅及修改本会章程;
  3、审阅理事会年度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会长及其职权:
  1、根据会员大会制定的方针领导本会,主持会议;
  2、会长兼任会员大会召集人,若会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第一副会长代行职务;
  3、会长、第一副会长及副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1年。
第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权包括:
  1、通过或否决修正提案的要求;
  2、履行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义务;
  3、以世界华人不动产学会的名义执行任务时,须由会员大会通过并授权理事签署;
  4、负责学会的主要事宜;
  5、招收会员;
  6、决定年度会费。
  二、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及若干名理事组成,成员必须为单数。
  三、若理事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理事长代行职务。
  四、理事会与本会年会同时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须经由会长或半数以上理事要求召开。
  五、理事会召开前,应明确会议地点、日期及时间,并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如邮寄至外国地址,邮件一定要寄至会员留在学会纪录上的地址,且邮资已付。
  六、在任何理事会会议上,由法定人数参加的理事会的半数以上理事产生的决议即被视为全体理事会的决议。
  七、重大事务由常务理事会及会长负责处理。常务理事及理事由上届常务理事提名,交由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八、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有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若干名监事组成,成员必须为单数。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若监事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监事长代行职务。
  三、监事会职权:
  1、监督本会行政管理机关的运作;
  2、查核本会的财务;
  3、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四、监事会可要求本会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第十二条 秘书处
  一、会员大会下设秘书处;
  二、秘书长(或财务主管)根据理事会决议负责本会的日常管理事务,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费;
  2、利息;
  3、捐献;
  4、其它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
   本会经费使用如下:
  1、书刊出版;
  2、学术活动;
  3、其它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的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终止
  本会可因如下事由而终止:
  一、不可抗力;
  二、自行解散。
  终止程序按相关法律办理。
第十五条 其它
  一、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公布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本章程解释权归会员大会。